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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制度
发布时间:2022-08-15 18: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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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发展党员应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方针,遵循《党章》规定的工作程序。根据人才流动中心的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一、 凡人事档案委托江西省人才流动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如本人自愿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可直接向聘用单位党支部或中心党委流动党员管理党支部递交书面入党申请书。
二、 党支部接到要求入党同志的申请后,找本人谈话,对申请入党人的入党条件进行初核,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然后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后,支部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入党积极分子向党组织递交自传和思想汇报材料。
三、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经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认为入党条件基本成熟后,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可确定其为发展对象,并报中心党委审批。
四、 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主要内容是本人的思想汇报、工作的现实表现及相关材料,政审后形成综合政审材料。
五、 组织发展对象进行短期培训。
六、 党支部确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并指导本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上报中心党委审批。
七、 中心党委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支部上报的决议,审批前,指定专人找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考察,填写谈话意见,审批形成决议后通知报批党支部,并以喜报形式予以公示。
八、 党支部将被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支部参加组织生活,并组织